日期:2023-04-25 11:48:03 来源:找法网
一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
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可以通过劳动合同、考勤打卡、同事证言、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。
(相关资料图)
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八条第一款
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,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、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。用人单位未经注册、登记的,其出资人、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。
二、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
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:
1.亲自履行原则,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,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。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,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,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,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,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。
2.实际履行原则,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,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,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3.全面履行原则,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,即劳动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,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,按质、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。
4.协作履行原则,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,有互相协作、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三、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如何处理
找法网提醒,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处理办法:
1.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2.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3.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4.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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